
▲原告张女士(右)和网红主播王某强(左二)等人合影 受访者供图
张女士系中国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其名下实名手机号注册的抖音账号“xx阳光”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抖音网红“xx超市”的直播间打赏、刷礼物等消费数百万元。山东网友安先生怀疑张女士身为国企职工是否有此财力进行打赏,将相关情况实名举报到纪委监委。
张女士所在公司纪委后来出具“情况说明”称,安先生反映“张某某(张女士)在抖音平台通过礼物打赏方式与抖音男主播王某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某在抖音平台向王某强金打赏金额达600多万元人民币、张某某在线下赠送王某强高端奢侈品及现金数十万元的问题”,经谈话核实,张某某本人称其与王某强并不相识也无任何利益往来,上述反映问题为安先生对其个人的恶意诬蔑诽谤。
此后,张女士以侵犯其名誉权、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为由,将安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2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因张女士所主张安先生侵权行为并不成立,故对其所持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维权律师费的诉求,均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网友实名举报:
“国企女职工账号打赏网红600余万”
山东网友安先生本来是一名商人,前几年转战网络视频平台做直播带货。在直播期间,他发现在抖音主播“xx超市”的直播间里,一名叫“xx阳光”的女网友出手阔绰,不到两年打赏和刷礼物超过600万元。
安先生发现“xx阳光”的账号所有人,是一名叫张某某的国企员工。“国企员工会有如此财力吗?其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即使收入合理合法,如此打赏网络主播是否恰当?”带着这些疑问,他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举报信并附带相关证据,恳请纪检监察部门展开调查。
中国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于2025年5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安先生反映“张某某在抖音平台通过礼物打赏方式与抖音男主播王某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某在抖音平台向王某强金打赏金额达600多万元人民币、张某某在线下赠送王某强高端奢侈品及现金数十万元的问题”,经谈话核实,张某某本人称其与王某强并不相识也无任何利益往来,上述反映问题为安先生对其个人的恶意诬蔑诽谤。

▲网红主播王某强账号页面截图 受访者供图
5月27日,当事人张女士将安先生起诉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向原告所在单位中国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澄清事实;判令被告在北京晚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并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证人出庭作证称
涉事账号系表姐借其手机号注册使用
判决书显示:原告张女士系中国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她起诉称,安先生的举报暗指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用侮辱性的语言攻击原告人品,而且还大量披露原告隐私。
据了解,某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接到安先生邮寄的举报信后高度重视,将举报信转至张女士所在单位纪委核实查处。经纪委调查后,证明张女士与安先生素不相识,也无任何利益往来,安先生的举报内容完全是子虚乌有,张女士所在单位纪委就此出具了《情况说明》。
原告起诉称,被告虚构事实,并使用侮辱性言辞诬告原告,因此纪委对原告进行调查,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原告为了维权,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俞某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并提起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原告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10月16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法官宣布休庭,择日重新开庭。
11月12日下午,丰台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原告申请抖音主播王某强、直播间维护人员钱某琴出庭作证。钱某琴称,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手机号码注册的抖音账号“xx阳光”,系钱某琴借表妹张女士的闲置手机号码注册、使用,该账号的运行情况与张女士无关。虽然该账号已经被注销,但安先生提供的账号截图显示,该抖音账号运行期间所发布的照片、视频作品均为张女士个人影像,而非钱某琴或其他影像。
在钱某琴向张女士所在公司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钱某琴自称“在整个事件中,所有涉及抖音平台的操作行为,包括打赏男主播等,均是我个人意愿和个人行为,与我妹妹张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我本人与王某强不仅是朋友关系而且还是合作关系,为了维护直播间的流量,我们要对直播间有大额打赏的行为。目前我和王某强合资开了一家公司方便带货,反映人安某某(安先生)是一个主播,他与我的合作者王某强因直播间粉丝的事情有过多次矛盾,甚至他在直播间辱骂和威胁很多粉丝,直至矛盾加深,他才开始恶意举报。”

▲一审判决书截图 受访者供图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属采取合理方式行使公民监督权利
1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女士负担。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受侵害,一般需满足以下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
安先生的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对张女士的名誉侵权?法院认为:首先,被告的举报内容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虽然原告称系由案外人钱某琴出借其抖音账号和银行账户,钱某琴亦到庭认可上述陈述,但被告举报的原告个人抖音账户参与了王某强的平台直播,该账户发布的内容均为原告个人的照片或视频,其账号与原告个人相关联符合普通公众的认知;原告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确实存在与王某强有大额资金往来。
至于安先生所称张女士与王某强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及线下赠送礼物问题,法院认为:虽未经查实,但被告提交的合照和视频等,结合前述其掌握的抖音打赏事实,即使理解上可能存在不准确、夸大事实之处,但考虑到其作为普通大众的个体性差异所导致认知偏差,难以认定其存在侮辱、诽谤的故意。其次,被告的举报行为未超出权利行使的合理界限。被告通过投递快件方式对原告进行实名举报,并附有相应的证据线索,举报的对象为纪检机关。被告并未在不适当场所采取不恰当措施使不特定第三人知悉举报内容,故被告的举报行为属于采取合理方式行使公民监督权利范畴。
法院认为,安先生的举报行为未造成张女士否定性社会评价。庭审中,张女士称因安先生的举报致使其被纪检机关数次谈话,影响其职位晋升。但法院认为:调查核实线索材料为纪检机关的法定职权,配合调查期间暂缓任免也是组织部门对公民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的正常组织程序,暂缓任免并不代表否决任免。故纪检组织部门的调查核实和暂缓任免并不必然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基于此,纵使原告所述抖音账号与银行账户系出借他人使用属实,被告的举报行为亦系基于一定事实产生,虽尚未经纪检机关最终查证属实,但并未偏离社会公众正常行使公民批评、检举、控告的民主监督权限。
因此,张女士主张安先生的举报行为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